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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0日電)國產署控告救國團占用「志清大樓」,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見解,判救國團須還屋並繳交使用補償金。對此國產署表示,尚未收到法院判決,但將依判決要求救國團返還大樓。
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指控救國團占用位於台北市松江路的「志清大樓」,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見解,判救國團須還屋,另須回溯從民國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新台幣76萬多元定讞。

國產署官員指出,目前委任律師尚未取回判決書,不了解判決書內容,但已得知勝訴,將依判決要求救國團返還大樓,並要救國團繳納自100年8月至今的使用補償金。

至於未來是否將志清大樓持續租給救國團,官員表示將會依臺北市松山區銀行貸款 照規定審查,看救國團是否符合出租規定。

但救國團說明,志清大樓是自籌經費購買,並獲林姓地主贈地,與中央通訊社及榮工處合建,但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,無法登記大桃園市中壢區個人信用貸款 樓所有權,才將大樓所有登記為中華民國。

對此官員透露,救國團的成立有其歷史背景,早年救國團隸屬國防部,後來變教育部,志清大樓是教育部跟榮工公司合建分屋,編列5000萬元工程款,產權萬分之5597,94年產權移轉給國產署。救國團之前雖然受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,但不屬於政府組織,志清大樓的產權是國產署跟新北市三芝區周轉 榮工公司,而非救國團,因此國產署於99年提告,要求救國團返還大樓。

國產署指出,當年提告僅針對救國團使用的部分,擁有志清大樓產權的其他相關機構,並不在提告範圍內;當年合建分回產權的機關,所有權也不會受到影響。10602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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